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3 00:55:44
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捐赠原则,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捐赠。捐赠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只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
三、本基金会接受银行转帐或现金,必须统一存入专用帐户(户名: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开户行: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西路支行,帐号:2012000000166506),并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及时登记入帐。接受非货币资产的捐赠,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有捐赠方提供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否则不得开具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本基金会接收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及其他物品,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其保质期和有效期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基金会名义擅自开展捐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删本基金会宣传内容,不得夸大其辞,误导捐赠人。
六、本基金会应在每年初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接受的捐赠款物及使用、管理情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七、每年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对捐赠人和受助者做好恰当的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