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三)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类别
项目按形式分为以下类别:
(一)合作项目:
1.省、市基金会、区县关爱基金合作项目;
2.市内外各类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团体,本市具有关心下一代工作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开展的合作项目;
3.市、区县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基金会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
1.市、区县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
2.社会公益组织申报的项目;
3.捐赠方推荐或指定的项目;
4.面向社会定向募集的项目;
5.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主体
1.合作类项目:由项目合作的发起单位申报(申报单位为党政机关、慈善组织和其它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党委政府批准建立的有关组织)。
2.申报类项目:由申报或推荐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
(二)项目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
2.申报单位提供资助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
3.大额度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资助项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
4.其他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原则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3.优先考虑帮助困境青少年儿童完成学业、健康成长的项目;
4.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社会效益;
5.具有特色、社会效益好的公益项目,应持续推进,不断完善,打造品牌。
(二)立项的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项目部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立项范围和原则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项目清单,经项目部会议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3.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是否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项目部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按项目资助金额的大小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小额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慰问、应急项目等,由项目部提出初审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二)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组织召开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审定的项目由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理事长签字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合同制或协议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协议按时、高效、安全的完成,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实施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履行项目实施合同条款及相关项目运行制度的基础上,负责项目的筹备、组织、实施、汇报等工作;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回访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效果。
第十二条 建设性的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或项目实施方与项目受益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建设目标、要求、项目经费预算及付款条件,项目资助方和受益方及有关方面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建设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凭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向监事会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受益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益慈善资金。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根据审核、批准的立项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按照《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协议的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按计划支付资金;负责项目验收决算,需审计的项目做好项目审计工作;按项目设专户、实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在项目实施完成或项目周期中按照项目合同及时向项目部报送总结报告或项目自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在收到项目实施方的总结或自审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由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合同等资料,组织具体的验收工作。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验收;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会组织部分理事、监事、项目部的同志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涉及建设性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及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方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到合格为止;项目实施方和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实施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基金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基金会对所实施的项目信息,经秘书长批准,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媒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及时报送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机制,保持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的准确性、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